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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4)

时间:2015-12-31 11:50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十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合作经济领域中的主导作用,牵头组建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联合发展,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规模化系列化服务。到2020年,全省60%以上的基层社都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十五)推进基层社与合作社融合发展。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多方参与,融合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组建以生产为基础、流通为主导、金融为支撑的三农服务综合体,形成农业生产服务中心、农民生活服务中心、农村信用服务中心。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五、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枢纽。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高效的双线运行机制。

    (十六)强化联合社职能。各级联合社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要认真履行对行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省级和市级联合社要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成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引领者。

    (十七)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各级联合社要创新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符合供销合作社社情的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各级联合社机关编制核定后不得调剂到其他部门使用。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探索实行聘任制试点。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实行新进人员聘任制试点和管理模式的选择要积极稳妥,严密程序,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联合社实行企业化管理。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

    (十八)密切联合社层级间联系。各级联合社要坚持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健全联合社对成员社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成员社向联合社述职制度;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负有监管职责,成员社重大资产处置要报经联合社同意。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十九)推进县级联合社开放办社。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构建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主体,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两翼,集合作经济组织、社团、企业于一体的县级联合社组织架构,统筹运营县域内合作经济组织资源,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选择基础较好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分配办法,使其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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