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系统
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驻发〔201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资金、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资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农民经纪人培训资金、化肥淡季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等用于全市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和其它涉农经济组织发展的资金。
扶持原则:供销合作社系统专项扶持资金本着以农为本、服务三农的原则,突出重点,培育亮点,鼓励先进,以点带面。
扶持范围:供销合作社系统单位及其他涉农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方式分为财政资金无偿投入和股权投入。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共建的经济组织,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可作为股权投资入股,市、县、乡供销合作社享有股权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