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投入针对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滚动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全面分析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的内外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基础上,编制的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体安排方案。
第三条 编制管理年度滚动计划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为重点,以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调整、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抓手,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实现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提升农业竞争力。
第五条 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方针政策;
(二)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总体目标;
(三)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发展规划,以及本省、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要求;
(四)符合需要与可能,有利于优化资源、生态和环境;
(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推进城乡一体化。
(六)推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采取农民合作社、农民持股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第六条 年度滚动计划期限为1年。
第七条 年度滚动计划实行滚动编制、滚动实施。允许采取开发县轮换开发制,每年将几个县的开发资金集中轮换滚动开发一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