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年度滚动计划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地方切块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二)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三)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四)部门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一般按上年度(开展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工作当年的前一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规模(扣除一次性专项)的140%编制下一年度(开展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工作当年的后一年)滚动计划。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滚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政策、经济与技术等充分论证,确保编制科学严谨、符合实际。
第十四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指导、监督所属农业综合开发县做好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在进行审查、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本省年度滚动计划。
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指导、监督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级农发机构共同做好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在进行审查、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滚动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编制年度滚动计划中的所有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并经评审可行;其中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竞争选项。
第三章 报送和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农发机构报送下一年度滚动计划;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年度滚动计划。
县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在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