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报送国家农发办的年度滚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材料:报送文件、年度滚动计划编制说明和汇总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和省级(中央农口部门)评审意见的电子文档、地方财政资金承诺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国家农发办收到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年度滚动计划后,首先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农发办可将其退回,补充完善后由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再行报送。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核基本符合要求的年度滚动计划材料,由国家农发办组织对其中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
第二十条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年度滚动计划实行项目库管理。省级农发机构在县级农发机构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在县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联合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库并实行共享;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在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联合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国家农发办在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报送的年度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意的年度滚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对年度滚动计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发机构每年7月起,依据备案同意的年度滚动计划和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编制并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每年8月起,依据备案同意的年度滚动计划和国家农发办下达各省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指标,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拟立项项目情况表,并编制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与年度滚动计划相衔接,年度滚动计划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依据备案的年度滚动计划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批复(备案确认)各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与中央农口部门联合批复各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相应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