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年度滚动计划受中央财政投入规模所限、无法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安排的项目,可转入下一年度滚动计划,并在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将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对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和综合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加强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有关各级农发机构除在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