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要闻(归档)

 

 
三农要闻(归档)
 
 位置: 主页 > 社务动态 > 三农要闻(归档) >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8-28 17:09来源: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作者:admin 点击:

豫供文2014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简称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保证资金有效使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推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全国总社)组织地方供销合作社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协调发展。

第三条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产销对接项目。

(一)一般项目是指由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主体实施的项目,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以专业合作社为主、兼顾龙头企业,中央财政资金用于扶持专业合作社的比例70%以上,专业合作社项目不低于50万元、龙头企业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二)产销对接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由一个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龙头,带动与其有出资关系和其他利益联结关系的多个专业合作社,联合申报、共同实施的产加销组合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产销对接项目不低于600万元,其中用于专业合作社比例不低于50%

第四条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省社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计划编制、申报组织、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负责项目培育、储备、申报、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主管科室和人员,促进项目落实。

第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与同级财政农发机构建立协作配合、高效运行、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供销合作社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财政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双方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六条  培育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围绕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和自身优势业务等方面,加强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评估,做好立项备案、土地手续、环境评价、资金筹措等前期基础工作,积极谋划和培育一批带动强、潜力大、前景好的项目,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辐射带动作用。

(一)培育项目注重区域布局。侧重在农产品优势特色产区、供销合作社传统产业聚集区、产业资源基础好的区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试点区域培育发展。

(二)重点培育国家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项目。培育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产业项目;培育组织化、标准化、专业化程度高,发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大力发展产销对接项目。

(三)把握鼓励和限制的产业与项目。鼓励类项目:土地合理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的项目,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质量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项目,农业科技服务支撑项目,农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应用项目,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通过相互入股等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限制及不予扶持的产业与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等;以前年度立项扶持且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项目等。

第七条  加强项目库建设。省社以全国总社专用软件平台为支撑,按照统一设计、分类设置、合理排序、滚动管理的原则,建立省级项目库,与全国总社项目库对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建立本级项目库,于每年6月、12月两次将本地培育的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推荐纳入省供销社项目库管理,并对入库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实行储备动态管理。只有纳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方可立项申报扶持。对纳入省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滚动推荐、优选申报。

第九条  编制项目年度滚动计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从储备项目入手,筛选培育成熟的项目,确定申报项目的类别、数量,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编制本地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年度滚动计划,与同级财政农发部门联合行文上报,为汇总编制全省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年度滚动计划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的原则。遵循择优选项、联合申报,严格程序、逐级审查,注重质量、加强考察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方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按照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逐级审查的方式,组织指导当地申报项目。一般项目由所在县级供销合作社与财政农发机构联合逐级申报;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供销合作社与财政农发机构签署意见,经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在地供销合作社与财政农发机构联合逐级申报。

同一项目单位当年已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显的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种植、养殖类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加工、流通类项目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设施项目直接采购农户原料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销售当地农户的农产品80%以上;产销对接项目直接带动农户达到1000人。

(二)项目与农民联系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合理,助农增收措施可行。

(三)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有利于培育优势主导产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产品科技含量高,品质优良,生产规范,达到相关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五)建设规模合理,销售方案可行,产品有销售合同,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六)相关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建设方案可行,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七)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涉及的建设条件已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须由供销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控股的龙头企业出资领办,供销合作社对其有较强控制力;龙头企业须由供销合作社控股,持股比例达到34%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

(二)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年以上;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100人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经营状况良好,申报项目前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不亏损,上年经营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三)龙头企业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申报项目前两年均盈利,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申报项目上年末固定资金净值不低于500万元(申请产销对接项目的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2倍;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市场影响力强。

(四)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申报项目上一年不亏损、年末固定资金净值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取得工商部门法人资格的成员社3个以上、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达到500人以上;成员社在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

(五)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社会形象良好,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联合上报文件2份。申报项目所在地供销合作社与同级财政农发机构联合行文,对项目立项的资质条件、选项优势、效果预测等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二)申报项目所在省辖市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承诺函一式2份。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级财政农发机构出具报账承诺函、项目单位出具自筹资金承诺函一式2份。

(三)项目单位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的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龙头企业项目和产销对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为一式5份。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

(一)联合组织。省社会同省农发办根据全国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报的通知要求,联合下发项目编报通知,统一安排组织项目申报,编制全省年度滚动计划。

(二)项目申报。一般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产销对接项目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真实、全面和可查验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农发部门。

(三)逐级审查。县级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农发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联合行文报送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对所有申报项目,会同农发部门对照申报范围、条件、标准和要求,逐一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时间联合行文上报省社和省农发办。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实行联合初审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与同级财政、农发机构对当地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考察出具审意见。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省社会同省农开办对各地申报项目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考察的方式,在审验资质、查阅资料、分析立项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实行集体审议制。对初评合格、审查通过的项目提交省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提出项目送评意见,确定省级评审项目。

第四章  省级评审管理

第十九条  制定评审方案。省社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类汇总,制定《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省级专家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标准、方式、程序及专家名单、时间安排等事项,经省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与省农发办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择优选聘专家。省供销社与省农发办根据项目类别与数量,从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家库中择优选聘专家,建立完善专家评审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规范评审程序。按照差额选项、择优立项的原则和专家个人阅评、专家小组讨论、专家集体议定的程序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组织项目单位修改完善项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定上报项目。将专家评审结果提请省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上报项目,完善项目年度滚动计划,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上报全国总社和国家农发办。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根据全国总社评审、国家审查备案的项目年度滚动计划和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省社会同省财政农发组织项目单位编报实施计划和编制说明,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全国总社和国家农发办。

根据全国总社和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单位完善实施方案,履行批复手续,下达实施计划。

无法在当年实施计划安排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滚动计划,并在实施计划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施计划管理。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须在下达实施计划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报批备案手续。调整涉及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或项目变更、终止的,须报请全国总社和国家农发办批准备案;调整涉及财政资金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由省社会同省农发办审批,报全国总社和国家农发办备案;调整涉及财政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农发机构审批,报省社和省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施工管理。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建设工期为1年,起始时间以全国总社和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实施计划的时间为准。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制度,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和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认真执行县级报账制,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账目完整、票据规范;财政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出,做到及时报账、足额使用。严禁白条入账,严禁挤占挪用。

(一)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构成。用于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为全部无偿投入,项目建成后作为项目单位资本公积管理。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自筹资金不含各类金融机构贷款。

(二)项目资金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仓储交易场所、生产加工设备、质量安全检测、配套设施购置等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内容。用于品种改良、新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培训等资金应按照规定严格控制支出比例和范围。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不超过财政资金的3%,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

(三)财政资金报账程序。项目单位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总投资完成过半的情况下,可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实、完善报账手续及相关资料后,采取报账资金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中标单位)、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的直接报账方式予以报账。项目单位在项目批复后、财政资金到位前,以预先垫付资金实施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的项目建设内容,可在报账时提供已先行垫付资金实施项目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后,财政部门可将报账资金支付给施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制度管理。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施工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工程管护等一系列制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推进。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在立项设计、计划编制、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实行全程跟踪、分类归档、专柜存放、规范管理。

(一)立项论证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前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联合行文、年度滚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以及编制说明、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前音像、图片、设计图纸等。

(二)施工采购资料。根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施工建设的有关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预算、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招投标书及文件、施工协议、采购合同、商品采购清单及原始凭证,工程监理资质证明及协议,施工中图片、音像资料等。

(三)制度建设资料。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责任制、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竣工验收资料。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包括工程规划图、竣工图、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管护方案、工程移交证明、整改报告,以及项目简介牌、标识牌、公示牌、音像资料等。

(五)分账核算账簿。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账核算资料,包括自筹资金投入数量凭证、使用财政资金报账手续、政府采购批复、会计账薄、设备商品采购原始票据等。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管护管理。项目竣工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自查验收。项目按计划实施竣工后,项目单位对照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逐项自查,拾遗补缺,完善项目建设内容,并写出项目竣工自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查验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会同财政农发机构在项目竣工1个月内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出具项目预验收报告,向省社和省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省级验收。省社会同省农发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竣工项目检查验收任务,并向全国总社和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申请、省级预验收报告。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提供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监管主体责任;验收评估组对验收评估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抽查验收。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的部门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抽查项目的数量和名单,组织综合检查验收,检查及审计情况予以通报。对查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扣减相应中央农口部门和省级农发机构的中央财政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涉及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统计上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统计报表工作,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社、省财政农发办。由省社审核汇总统计报表后报送全国总社。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强项目申报、施工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要求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监管巡查制度。省社会同省农发办采取抽查的形式,对项目单位检查施工进度,跟踪指导服务,督促计划落实。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落实到位。

第三十七条  配合专项检查,建立项目迎检协查制度。省社组织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和项目单位,配合协助国家、省农发办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对国家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综合检查和专项审计中的问题,督促做好后续整改。

第三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制度规定,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分级责任制,逐级签订《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权限,细化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十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实行激励发展制度。

(一)省社对项目建设抓得实、管理严、成效好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及省社直属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滚动计划编制和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扶持。

(二)省对项目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省社将其列入重点扶持对象,支持项目单位做大做强。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可制定奖励办法,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四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实行限制惩戒制度。

(一)凡发现批复实施的项目不是供销合作社控股或领办的,一旦核实,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二)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变更或终止手续,对河南项目指标、政策扶持造成影响的,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三)项目实施不按政策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资金公示制的,或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或竣工验收质量未达标的,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一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项目扶持、收回扶持资金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按实施计划投入,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违反政策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或虚列投资完成额、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或不执行县级报账制、出现大额现金支出、使用不合格发票白条入账的;

(三)不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资金公示制的;

(四)不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变更实施计划、地点和内容的;

(五)未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供销社,自发文之日(201449日)起施行。

 
------分隔线----------------------------

 





友情链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网站 咨询建言 办事服务 河南省供销合作社 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
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4117000036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豫ICP备17021461号-2)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豫ICP备17021461号-2)

豫公网安备 411702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