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七)业务活动概述。
(八)资金使用明细预算或相关支出证明(复印件)。
(九)获得市级以上的绿色无公害认证、商标及荣誉等证书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相关材料。
县区供销合作社、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以正式联合文件推荐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参股控股企业、开放办社企业、合作企业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
市供销合作社对申报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对扶持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农民经纪人培训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市供销合作社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培训机构负责制定培训方案,市供销合作社审核后批准实施。
(三)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学员基本信息(附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员签到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等。培训结束,将有关资料汇总报市供销合作社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