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联合社、农合联、协会及其他。
(二)转型升级的企业: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参股控股企业、合作合资企业、开放办社企业及其它涉农企业。
(三)涉农电子商务企业。
(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乡村基层供销合作社、乡村服务网点、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他涉农服务的网点。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各项支出。
(二)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