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供销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项目弄虚作假等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县区,取消次年项目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原《驻马店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驻财办金〔2007〕8号)同时废止。
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印发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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