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
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
2017年9月11日
目 录
一、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概况…… … … … … … … …… 01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经费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 … … … … … … 03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 … … … … … 12
(一)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
(四)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四、决算相关名词解释…… … … … … … … … …… … 16
一、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概况
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机构,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农村商品流通的政策和规定。
2.组织、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引导、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活跃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
3.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4.研究制定全市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
5.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质的储备工作。
6.指导全市供销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供销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
内设机构7个,分别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资产管理科、业务协调科、合作指导科、退休离休人员管理科、发展改革科;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根据中共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和中共驻马店市直属工作委员会安排,分别在市供销合作社设立纪检监察室和党委办公室,接受双重领导。)
(三)人员经费
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拥有事业编制31个,截止2016年末实有66人,其中:在职人员28人,离休人员5人,退休人员33人,经费全额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单位)2016年度决算收入总计532.29万元,由本年收入和上年结转结余两项组成,其中:本年收入507.25万元,上年结转和结余25.04万元。
2015年度决算支出总计532.29万元,由本年支出及年末结转和结余两项组成,其中:本年支出512.7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9.51万元(为跨年度项目资金和上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
本单位2016年度决算收入总计507.25万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收入507.25万元,上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5.04万元。
本年财政拨款收入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07.25万元,占本年收入的100%。
本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07.25万元,其中:
1.事业单位离退休收入156.74万元,占本年收入的30.90%;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41万元,占本年收入的1.66%;
3.事业单位医疗收入17.04万元,占本年收入的约3.36%;
4.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12.06万元,占本年收入的约2.38%;
5.行政运行收入216.11万元,占本年收入的约42.60%;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收入81.74万元,占本年收入的约16.11%;
6.住房公积金收入15.15万元,占本年收入的约2.99%;
本单位2016年度无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6年度决算支出总计512.78万元,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支出512.78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9.51万元。
本年财政拨款支出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2.78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
本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2.78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228.55万元,占本年支出的约44.57%,与上年度相比增加约54万元,其中:基本工资64.28万元、津贴补贴117.98万元、奖金20.84、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7.0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8.41万元。主要是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支出和社会保障缴费,对应行政运行收入和事业单位医疗收入;
2.商品和服务支出99.7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约19.47%,与上年度相比增加约37.92万元,包括行政运行支出14.24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85.55万元,主要是本单位开展日常业务和履行相关职能发生的费用(含“三公经费”支出)以及职工工会经费和福利费支出,对应行政运行收入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收入;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84.44万元,占本年支出的约35.97%,与上年度相比减少约33.74万元,其中:离休费38.04万元、退休费110.53万元、生活补助1.01万元、医疗费12.06万元、住房公积金15.15万元、采暖补贴7.64万元。主要是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金支出、人员经费、为离退休干部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支出、遗孤遗孀补助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以及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对应事业单位离退休收入、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行政运行收入和住房公积金收入。
(四)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的约0%: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2016年度因公出国人数为0,故无因公出国(境)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公车运转,进行市场调研、检查、督导、验收等所发生燃油、维修、路桥、保险、更新审验等支出。截止2016年底本单位拥有公务用车共1辆,因公车改革,已上交市政府封存。2016年度无新购置公务用车,故新购置公务用车数量为0。
3.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2016年度无公务接待费支出。
(五)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根据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数据,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8.9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7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4.1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8.9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3.9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4.47%。
(六)2016年度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6年期末,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价1万元以下通用设备24台(套)。
(七)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9.7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约19.47%,与上年度相比增加约37.92万元,包括行政运行支出14.24万元,其中:办公费0.65、邮电费1.98、差旅费8.41、培训费0.30、劳务费0.02、工会经费2.81、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07;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85.55万元,其中:办公费12.55、印刷费3.64、手续费0.20、水费0.33、电费1.17、邮电费1.96、取暖费4.07、差旅费19.45、租赁费0.15、会议费13.11、培训费15.35、税金及附加费用0.0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9.37、办公设备购置4.16。主要是本单位开展日常业务和履行相关职能发生的费用(含“三公经费”支出)以及职工工会经费和福利费支出;与上年度相比有所增加,主要是因为供销系统深化改革工作逐步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类业务开支有所增加所致。
四、决算相关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1.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公共预算财政安排给单位的收入。
(二)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四)医疗卫生(类):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1.医疗保障(款):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五)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反映商业服务业等方面的支出;
1.商业流通事务(款):反映各级供销社的行政事业支出及商业物资和供销社专项补贴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1.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公共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和应急储备等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支出: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